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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第811條〈不動產上之附合〉
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,不動產所有人,取得動產所有權。
法院在拍賣前,請估價公司估價時,會將附著於房屋的裝潢一齊估價,所以得標人買到房屋,即同時一併購買這些附著物。而非固定的傢俱裝潢就不在估價範圍,拍賣後,仍屬原屋主所有。
法令的規定有時會有漏洞,部份裝潢介於固著物與非固著物之間,認定上會有些模糊;譬如大型中央空調、鐵窗,每位法官的看法不完全一樣。
有經驗的投資客,主要希望提早和諧交屋,遇到模糊邊界的附著物,比較不會計較,甚至會預算一筆搬遷費,換取債務人不要拆東拆西。
另外屋外地上的果樹,拍賣時均會另行估價,並公告在拍賣筆録,得標人當然同時一併購買;萬一因少量或法院疏忽遺漏查封,造成得標後困擾,得標人便需與債務人協商。
通常債務人會獅子大開口,可請有經驗的第三人出面協調,或聲請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,或者等法院點交房子後,讓對方來訴訟;交屋後,時間是站在得標人這邊,早晚對方會妥協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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